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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专题: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关系

2018-02-06 16:40:55 来源:许胜利


婚姻法专题: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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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汪峰前妻葛荟婕发文控诉汪峰,透露自己对汪峰章子怡决定女儿熙熙留学之事毫不知情,还表示女儿居然“看上”了后妈章子怡。这一消息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离婚率越来越高,重组家庭越来越多,随之出现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呢?

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有关继父母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一、含义

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关系。


二、分类

根据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可分为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和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一)姻亲性质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与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并能独立生活,或者继子女虽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但继子女并未由继父母抚养。这类继父母子女关系又可以称为名分型继父母子女关系。

(二)血亲性质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当事人之间本来并没有血亲之间应有的血缘联系,经法律规定后,他们之间才具有某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血亲并不是天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创设的。


三、内容

(一)姻亲性质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并无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血亲性质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1)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

      (2)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3)父母具有对子女进行保护和教育的权利义务

      (4)父母对子女的姓氏有协商决定权

      (5)父母子女之间互相具有继承权



律师观点

随着人们对婚姻家庭观念的逐渐改变,我国的离婚率自2003年以来不断递增,离婚率的持续递增不仅使再婚重组家庭增多,也使得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纠纷日益增加。然而,面对这一复杂的社会关系,我国现行立法仅仅通过部分原则性的条款对此进行规制,不仅很难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也缺乏科学处理继父母子女关系问题的有效规范。

我认为,在完善继父母子女制度时,有必要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重点。在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解除时,都应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切实利益,避免未成年子女失去曾有的生活保障。通过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殊保护,将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从而为他们营造一个健康的生活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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